246、如果法律无法约束行为人,那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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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委托人的家属认为,他的儿子是受人欺负,被逼无奈下才拿刀动的手,地检署的人则认为当事人和被害人是1v1olo,在这种条件下的还击手段不是正当防卫。
具体的事情是这样的:
当事人名叫王华,是一名上高中的学生,和被害人是同学关系。
被害人名叫杨怀宇,在学校属于小霸王级别的人物。
这个杨怀庆平日里就经常欺负王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王华上学时拿了一把水果刀。
不同于他人,王华拿刀并没有直接动手,只是想要吓唬一下这个杨怀庆。
而杨怀庆也知道王华不敢动手,也是越发的嚣张了起来,后被其他同学给劝住的他干脆留下了放学别走的狠话。
或许是平日里被他欺负怕了,又或者是其他的原因,王华真就没走。
这就是地检署的起诉原因,因为王华本身就有避险的条件。
直白点说,只要他不去,那么悲剧就不可能发生。
李晨之所以接下这个委托,有两点原因:
第一,案件本身又涉及到了校园问题。
当事人作为受害者,长期活在他人的阴影之下,被他人霸凌,才会生出拿刀反抗的心理。
他拿刀也没有直接行凶,目的性十分的明显,就是想让霸凌者收手。
这也是案件困难的一个因素,就是对方没有在被他人欺负的时候直接动手。
案发时间在学校外,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
你在学校被人欺负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还手,对方的侵害程度是连续性的,辩护的理由和方向也很简单。
在学校,又有老师和其他同学,结果肯定不会太严重。
即便是严重了,也有证人来为你作证。
学校的矛盾不在学校内解决,很有可能就成了互殴约架。
第二个原因,就是李晨也曾亲身体验过校园霸凌。
当受害人在面对霸凌者的欺凌时,长期养成的习惯让他不敢再去反抗对方。
这也是李晨为什么会特别厌恶校园霸凌的主要原因。
在案件刚开始的阶段,李晨也去忏悔所里面接见过王华,从对方口中了解过案件的真相,他是被逼急了才动的手。
王华放学后没走,也是老老实实的跟在了施暴者的身后去了小树林。
在那里,杨怀庆先是出言挑衅,又有肢体的侮辱。
站在杨怀庆的角度来看,王华就是对他的一种挑衅行为。
小伙子,你牛啊,竟然还敢拿刀捅我?
你捅啊!
不动手是吧,不动手老子今天就弄你!
他之所以出言侮辱和挑衅,就是认为王华不可能会还手。
当然了…
失算的他也是付出了自己生命的代价。
案件也有人证,当时有几个同学不放心跟了过去,却因为杨怀庆本身有刀,又是学校的小霸王,这才不敢上前劝阻。
在案件被一审时,学校的老师和学生也曾联名为王华求过情,却没有被审判庭采纳。
这就是合情合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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