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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被告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解除了其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原告操作吊车时,违反操作规定,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被告对原告举证的第一份证据、第二份证据、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认可。
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说明被告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是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对原告进行的处置,其行为合法合规。”年轻男律师道。
他身旁的法务专员心里跟吃了冰糖顺气丸一般的舒服,至少从目前来看她觉得自己一方占上风,对方没有什么胜算。
“被告举证!”女法官低头看着原告提交的证据,头也不抬的说道。
“第一份证据,原告签字的事故确认书,证明原告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因未按照操作手册操作吊车,导致剐蹭事故,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份证据,《员工手册》,证明在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被告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三份证据,原告签署的《员工手册》培训记录,证明原告对《员工手册》的内容知悉。因此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正当,不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举证完毕!”年轻男律师道。
“原告质证!”女法官道。
“原告对第一份证据、第二份证据、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认可。但是原告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就员工的同一过错进行前后两次处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显示公允。
质证完毕!”王川道。
“原告、被告,你们双方对原告违反操作手册操作吊车造成剐蹭事故的事实部分是否有异议?”女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王川和年轻男律师同时说道。
“被告,原告主张你们就同一剐蹭事故进行了两次处罚,这个事实你们认可吗?”女法官问道。
“认可。第一次是在去年的十二月,当时发生事故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处罚。后来在二零一四年二月,被告根据《员工手册》再次对被告进行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年轻男律师道。
“被告,你们为什么要进行两次处罚?”女法官看向年轻男律师和法务专员。
为什么?!我怎么知道,年轻男律师一脸的懵逼,显然他未料到法官会这么问。他转头看向法务专员,后者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因为她也不知道为什么要处罚两次,只知道这是上面的意思。
“第一次处罚是因为事故发生后,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处罚,以此警示员工;第二次处罚是因为每年年底公司都要对全体员工进行考核。
根据《员工手册》被告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法务专员想了半天,最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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