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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后,会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款项借出去了,不管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一旦走上法庭都得不到好处,所以出于合规需要,也为了资金安全,企业间相互借贷一般都会选择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的形式或者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
二零一三年,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讲话,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015年8月6日,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此后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案件的审判思路变更为:只要借贷行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上述规定第十四条的情形,均属有效,受到法律保护。
对上述规定感兴趣的书友可以问问度娘,具体规定不再赘述。
彭总出借资金的时间正是监管最严格之时,所以为了合规,他不得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向外出借资金)
借款到期后,房地产公司还不上钱,华天金控根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公证文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但是当法官去强制执行时,却发现房产和土地已经被人先一步查封了,而且公司账户上的三千六百多万也都被执行走了。
彭总觉得有些蹊跷,之前他派人去尽调房地产公司时,没发现对方有这么大笔的债务,便让律师查询了下之前转走款项所依据的判决文书。那份判决书是在法官去对方公司强制执行前一周出具的,而且从立案到审判一共不足一个月,判决书上写的很粗糙,调查的也不是很清楚。于是彭总对判决书产生了怀疑。
王川看了一遍彭总递过来的判决书。
“彭总,我也觉得这份判决书有问题,法官根本没有调查出借人的出借能力,也没有调查资金来源和资金交付方式。
而且被告人没有任何抗辩,原告说什么被告就认什么,很奇怪!我感觉这案子涉嫌虚假诉讼。”王川摇摇头道。
“王律师,您能否给我讲解下什么是虚假诉讼?你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没有什么方法来判断虚假诉讼?”彭总双眼放光,饶有兴趣的问道。
王川想了下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此处借用下)及司法实践,目前民间借贷涉及的虚假诉讼方式大概可以归纳为十种表现形式。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必须要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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