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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很快就到了,秦暖先来到调解室,确认了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最后再请潘筱婷入席。

(注:民诉法上的理论流程一贯都是这样的,书记员先入庭,确认过情况后由书记员请审判长入席,调解没规定,但一般沿用庭审的架子。

最近几年因为都改录制视频审判了,新律师或者网上看庭审视频的,应该都看不到书记员了,被摄像头取代了,现在一上来就直接审判长坐中间。)

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请专业律师代理,原告方就顾辙自己一个人来的,

被告方理论上童双庆是要出席的,因为他是共同被告之一,然后公司也得派个代表。

但实际上公司也没让他出席,只是让研发部的负责人陈清风作为公司代表出席了,然后又派了一个法务部的员工,名叫冯芸。

童双庆的意见,到时候就由冯芸代为陈述了,当然授权书委托书这些文件肯定都是全的。

公司也是考虑到这案子涉案金额实在太低,如果请律师的话,律师费都起码比赔款请求额高几十倍,太划不来了。

公司的态度就一个:要赔钱就让童双庆直接赔,把事儿了了,但必须是童双庆的名义,别来攀咬公司就行,不承认是职务行为。

甚至事后公司私下里给童双庆钱补上都行,别过明路,就是想要个面子。

在双方这样的心态下,调解工作的进展,果然如潘筱婷此前的预料那样:

其他旁枝末节问题,双方都很快达成共识、直接过掉了,最后就聚焦在“童双庆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是否是被告公司有组织有预谋的、被告公司是否应该连带承担责任”上。

甚至连书记员秦暖记着记着,都产生了一丝错觉:“这个原告不会是来碰瓷的吧?他好像什么实质利益都不在乎,只在乎往被告公司身上泼脏水、拉下水,莫非是竞争对手派来的?

但这个案子也不可能社会影响很大啊,也不会引来媒体报道啊,媒体也不允许报道尚未审结的案件才对啊。”

一番调解之后,看起来调解是不成了。最后阶段,顾辙说道:

“尊敬的审判长,我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就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职务行为,既然被告方不肯承认这一点,我希望向对方展示相关证据。”

潘筱婷揉了揉太阳穴,眉头一皱:“请原告注意诉讼流程:质证是庭审时的程序,如果确认要开庭审理,庭前还会安排证据交换环节。

今天的调解目标是确认你们有没有可能在这些环节之前,就达成一致。”

顾辙微微一笑:“感谢审判长的提醒,那么,我希望结束目前阶段的调解,先向对方出示我的证据。”

潘筱婷:“你不需要等通知让双方都有时间搜集证据么?希望原告注意一点:今天传票通知的内容,只是庭前调解,或许你已经着手搜集了证据,但对方可能还没有。

所以无论你是否今天就要求出示证据,本庭都会给对方预留充足时间搜集证据、以及交换证据后的寻找反证、组织材料的时间。

所以,我不得不提醒你,你坚持今天出示证据的话,只会让你处在‘提前暴露己方证据’的不利环境下,原告你还要坚持这么做么?”

潘筱婷这段话,不懂民诉法的人可能不太看得懂,民事诉讼中,如果最初的证据交换前初调不成,还是要再发第二次传票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后还要再过一段时间才会第一次正式开庭审理。

所以,一个人会在法庭上拿出什么证据,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让你搞“证据突袭”的,都是开庭前对方就已经知道你会拿出什么证据了。

那种突然偷袭的剧情,只会出现在周星驰搞笑电影或者港片小白律政剧里。

今天这个案子,潘筱婷原本的计划是:初调不成,那就通知15天后交换证据,交换后再给双方15天的时间准备如何反驳对方交换的证据,然后再开庭。

顾辙现在就给对方看证据,只会导致一个结果:对方会提前30天就知道顾辙会呈交什么证据,而顾辙依然只会提前15天时间知道对方要提交什么证据。

换言之,顾辙会白送对方多15天的时间差来准备、研究他。这就相当于一场比赛,你觉得自己优势非常大,放任对方多研究你半个月、到了上场的时候照样能吊打。

作为审判长,潘筱婷必须提醒他这么做的法律后果、可能承担的不利情况。如果他依然坚持,那也就由他。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嘛。

顾辙毫不犹豫地表示:“我已经充分了解自己在证据交换和质证环节的诉讼权利义务,我仍然坚持在初调结束后,立刻出示我方重要证据。”

哥白让你们15天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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